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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昌与广西桂嘉汇房地产个人有限公司、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3、对于商铺租金标准与仓库租金标准的租金差额。只管本案所涉屋宇为仓储性质,但理想上在合同期限内,原告承租屋宇后将屋宇作为商铺停止装修并展开反常营业,被告亦在所涉屋宇所在的建材家居城停止招商并停止运营治

3、对于商铺租金标准与仓库租金标准的租金差额。只管本案所涉屋宇为仓储性质,但理想上在合同期限内,原告承租屋宇后将屋宇作为商铺停止装修并展开反常营业,被告亦在所涉屋宇所在的建材家居城停止招商并停止运营治理,主观上为原告营建了营业环境,原告承租屋宇用于营业的合同目标已完成,而且,被告出租的屋宇已经过布局验收、消防验收等非法审批且已取得产权证,从现有证据上看,屋宇的仓储性质并未足以影响到原告营业的合同目标。双方在协定中商定的商位利用费系双方合意的结果,未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被告按仓库的租金标准返还租金差价,不合乎合同商定,本院不予反对。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对于审理城镇屋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个人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鸿昌补救装修损失119116.67元;

二、被告广西桂嘉汇房地产个人有限公司向原告黄鸿昌退还履约保障金17989.6元、品质保障金8994.8元;

三、采纳原告黄鸿昌对被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四、采纳原告黄鸿昌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94元,评价费6618元(该款已由原告黄鸿昌预交),合计16715元,由原告黄鸿昌累赘12603元,由被告桂嘉汇房地产个人有限公司累赘4112元。

上述工作,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称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农慧兰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变卦或许撤销:

(一)因严重曲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偏心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腕或许怜悯之心,使对方在违反切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侵害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变卦或许撤销。

当事人申请变卦的,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分歧,可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能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能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实行的,终止实行;已经实行的,根据实行情况和合异性质,当事人可能要求恢还原状、采取其余弥补措施、并有权要求抵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城镇屋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装璜装修,租赁时期届满时,承租人申请出租人补救附合装璜装修费用的,不予反对。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