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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甲与何刚、覃能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12)覃某丙证实,2014年10月17日下午,其在武宣县城碰见何刚,何刚把他与韦某林的矛盾告诉其,后来何刚又打电话给他父亲何某朗,何某朗说去“长乐人家”饭店吃饭,其与何刚过去,看见有四五十人一起吃饭喝酒。后

(12)覃某丙证实,2014年10月17日下午,其在武宣县城碰见何刚,何刚把他与韦某林的矛盾告诉其,后来何刚又打电话给他父亲何某朗,何某朗说去“长乐人家”饭店吃饭,其与何刚过去,看见有四五十人一起吃饭喝酒。后来大家又到武宣国际大酒店开厢娱乐。(其证实之后发生的事情与廖某乙、覃某乙所证实的基本一致。)

(13)莫某、吴某、张某证实,2014年10月17日,朋友邀他们来武宣县城帮打架。(他们证实打架前的准备情况和打架使用的工具及打架过程与陈某丙、廖某乙等证人所证实的基本一致。)

(14)李某甲证实何刚打电话叫其来武宣县城帮他打架。

(15)廖某丙证实,2014年10月17日下午4时许,廖某守和廖某朝提出要找车拉砍刀来武宣县城,其联系何某要车。何某开车回到村里,廖某守就带他开车去装砍刀,其开车带廖某朝、廖某有来武宣县城。后来,何某与廖某守一起开车拉砍刀来到武宣县城的“长乐人家”饭店跟大家一起吃饭。饭后,大家去武宣国际大酒店开厢娱乐,因何某的车上有砍刀,就没有开过去。准备打架的时候装有砍刀的车辆被开到武宣国际大酒店停车场,但其不知道是谁开车过来。(其证实之后发生的事情与廖某乙、覃某乙、覃某丙等人所证实的基本一致。)

(16)潘某甲、潘某乙、韦某乙证实,2014年10月17日下午,覃能强带他们到武宣县城的“长乐人家”饭店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几十人。饭后,大家一起来到武宣国际大酒店KTV包厢娱乐。在“长乐人家”饭店吃饭的时候,他们就已经知道请客的人准备晚上跟人家打架,要求参加吃饭的人一起帮忙。打架的时候他们走在队伍后面,前面的人拿有砍刀、钢管等工具,潘某乙、韦某乙手上有砖头。他们未到现场,前面的人就返回来了,后来大家一起到武宣国际大酒店左边的“港式茶餐厅”门前聚集。后他们乘坐覃能强的车离开。

(17)周某甲证实,何刚与韦某林之间的借款纠纷引起打架,案发当晚在“长乐人家”饭店吃饭的时候其看见何刚、何某朗、廖某航在场。打架的时候其手上拿有一把砍刀,但没有打对方。

(18)周某乙证实,参与打架的有何某朗、何刚、廖某航,何某朗是何刚的父亲。在武宣国际大酒店包厢里面其听见何某朗和廖某航分别打电话叫人过来帮打架。

(19)潘某丙、沈某、黄某乙、江某、覃某丁、李某乙、覃某戊证实他们目击案发经过,参与打架的有七八十人,全部裸着上身,手中拿有砍刀、钢管等凶器。

(20)“长乐人家”饭店业主陈莲璋证实,2014年10月17日下午6时许,有一帮二三十岁左右的青年一起到其饭店吃饭,后来又一个年轻人负责结账7,000多元。

6、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何刚供述称,2014年6月的一天,其在赌场赌博输钱后向韦某林借9,000元,后经韦某林多次催讨,其未能还钱。2014年10月17日,韦某林打电话给其父亲何某朗威胁说再不还钱就打其,并提出晚上随便选个地方谈判。其结拜兄弟覃能强把韦某林威胁其父亲的消息告诉其,其认为韦某林想找其打架,所以就叫其姑父廖某航和覃能强帮召集人员。当天下午,其到武宣县城“长乐人家”饭店订五桌菜宴请过来帮忙打架的人。吃饭的时候廖某航就跟大家说要打架的原因和对方的人员。饭后,大家一起到武宣国际大酒店开厢娱乐,当得知韦某林带人来到城北路“陆姐夜宵摊”(汽车加油站对面)后,大家一起下楼脱掉上衣,手持砍刀、钢管等工具过去打对方。韦某林逃跑,其和两个兄弟就持刀去追韦某林,没有注意到现场的其他情况。其追韦某林十多米远后,看见警车过来,大家就返回国际大酒店,并在国际大酒店左边的港式茶餐厅门前汇合。

(2)覃能强供述称其与何刚是结拜兄弟,与韦某林是朋友,其知道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也预料到双方迟早要打架。2014年10月17日下午,何刚邀其到“长乐人家”饭店吃饭,其带潘某甲、潘某乙、韦某乙一起过去。其看见有几十人一起吃饭就预感到晚上要打架了。饭后,何刚到武宣国际大酒店开厢娱乐,其与潘某甲、潘某乙、韦某乙一起过去。打架的时候何刚这边有100人左右,全部脱掉上衣,手拿砍刀或钢管等工具。前面的人冲上去打了一下子就返回来了,当时其手上拿有一把砍刀,但其走在队伍后面,没有参与打人。大家返回到国际大酒店附近,刚停留几分钟警察就过来,后其开车带何刚、潘某乙、潘某甲、韦某乙、李某甲离开,途中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

(3)被告人何某供述称2014年10月17日下午6时许,廖某丙打电话叫其开车帮拉东西来武宣县城,其开其姐姐的一辆五菱小货车回村里,廖某丙叫其开车到本村的老房子处,后来本村的廖某丙、廖某相、廖某守、廖某有一起从老房子里面抬一捆用篷布包裹的东西出来,放到其车上。然后其和廖某守开车来到武宣县城的“长乐人家”饭店吃饭,当时本村的何刚、廖某航已经在饭店里面,当晚很多人一起吃饭。当其听说思灵人邀何刚打架,吃饱饭后联系上对方就开打的时候,就意识到其车上的东西应该是打架工具。吃饭的时候何刚的父亲何某朗向大家敬酒,并对其说车上有东西,把车停到比较黑的地方。饭后,大家到武宣国际大酒店开厢娱乐,其把车留在“长乐人家”饭店停车场。在国际大酒店玩一个小时左右,有人说对方的人准备来了,廖某丙就叫其坐三轮车到“长乐人家”饭店停车场开车过来。其把车开到国际大酒店停车场时看见七八十人裸着上身聚集在哪里,有部分人手上已经拿有砍刀、禾叉等工具。其停车后,有二十多人过来从其车上拿走砍刀,然后几十人一起走出停车场,其在车上等。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大家就返回来,有的人把砍刀放到其车上,廖某守上车后叫其开车走。途中,廖某守让其停车后下车把砍刀丢进甘蔗地。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刚为私人恩怨,纠集多人聚众斗殴,被告人覃能强、何某积极参与,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刚负责组织指挥,被告人覃能强纠集部分人员一同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只帮忙运输凶器,未直接参与斗殴,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刚、覃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且造成一人轻伤一级,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能强及其辩护人覃陶提出覃能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覃能强纠集潘某甲、潘某乙、韦某乙到场,且自己积极持刀参与斗殴,属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应以主犯论处。因此,本院不采纳该辩护意见,但覃能强的主犯作用相对较小,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