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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宝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莫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斌文

代理审判员  黄 冰

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