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韦修国与赵子彬、农仁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韦修国。 委托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委托代理人覃登攀,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被告赵子彬。 被告农仁明。 原告韦修国诉被告赵子彬、农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韦修国。

委托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顺便授权。

委托代理人覃登攀,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顺便授权。

被告赵子彬。

被告农仁明。

原告韦修国诉被告赵子彬、农仁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制,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米阳东实用繁难顺序,独任审讯,定于2015年10月10日对本案地下闭庭审理。书记员邱睿负责法庭记载。但原告韦修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忍、覃登攀和被告赵子彬、农仁明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不到庭加入诉讼。

本院以为,上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余诉讼参加人经本院非法传唤,均是无合理理由不到庭加入诉讼。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对原告韦修国的起诉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韦修国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