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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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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富与陶连友不当得利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王国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陶连友,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国富诉被告陶连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富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王国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陶连友,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国富诉被告陶连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富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富撤回对被告陶连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光映

审 判 员  涂振林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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