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王国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陶连友,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国富诉被告陶连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富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富撤回对被告陶连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光映 审 判 员 涂振林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