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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张某。 被告江某,现外出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示意无奈于闭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加入诉讼,原告亦示意赞同依照被告所确定的闭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张某

被告江某法学,现外出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示意无奈于闭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加入诉讼,原告亦示意赞同依照被告所确定的闭庭时间另行审理此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被告因故无奈在本院确定的闭庭时间到庭加入庭审,原告赞同依照被告确定的闭庭时间另行审理此案,原告因此向本院撤诉。原告央求撤诉,没有违犯国度法律的无关规则。据此,法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累赘。

审 判 长  陈博闻

审 判 员  赵 延

人民陪审员  杨荣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燕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