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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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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书洪与张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贾书洪,男,汉族,1976年3月9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张为生,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住庆云县。 原告贾书洪诉被告张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贾书洪,男,汉族,1976年3月9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张为生,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住庆云县。

原告贾书洪诉被告张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书洪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贾书洪承担。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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