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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