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戴齐鸣,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 被告丁军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齐鸣与被告李斌、丁军勇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齐鸣于2012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齐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