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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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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登洲与覃海勇、黄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余登洲。 委托代理人吕泐延,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海勇。 被告黄海兰。 本院在审理余登洲诉覃海勇、黄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登洲于2015年4月28日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余登洲。

委托代理人吕泐延,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海勇。

被告黄海兰。

本院在审理余登洲诉覃海勇、黄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登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登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登洲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 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芳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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