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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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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重阳与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158号 原告贾重阳,女,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赵彩红、刘轲,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会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158号

原告贾重阳,女,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赵彩红、刘轲,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会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赵小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孝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贾重阳诉被告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重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72元,减半收取8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司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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