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则的其余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林木采伐容许证,或许虽持有林木采伐容许证,但违犯林木采伐容许证规则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许模式,恣意采伐本单位一切或许本人一切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 (二)超越林木采伐容许证规则的数量采伐他人一切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自砍伐森林或许其余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许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渺小”,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许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 (一)被动投案,是指犯罪理想或许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或许虽被觉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到询问、未被采取强迫措施时,自动、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许其余无关担任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状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踪迹可疑被无关组织或许司法机关盘诘、教育后,自动交代自己的罪状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被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许亲友自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被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被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理想。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独特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余同案的独特犯罪理想,能力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讯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详细确定从轻、减轻还是罢黜处分,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思考自首的详细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