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某、伦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2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其与伦某合伙买下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在未操持林木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停止砍伐。2014年小年终七将第一车松木运往大新县售

2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其与伦某合伙买下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在未操持林木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停止砍伐。2014年小年终七将第一车松木运往大新县售卖,得款人民币3400元;2014年3月4日在运输第二车松木返回大新县售卖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23、被告人伦某的供述,证明其与黄某合伙买下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桑坡屯“佛子岭”(地名)坡上的团体松林,在未操持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停止砍伐,砍伐的时分其在现场参加砍伐和指挥,后由黄某联络司机来卸车。前后共运输了两车砍伐上去的松木到大新县销售,第一车是其跟车去的,得款人民币3400元;2014年3月4日欲将第二车松木运往大新县销售,当车行驶至新和镇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质证,一切证据均为依法取得,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与本案具无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某、伦某违犯森林法的规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造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伦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伦某合伙出资购置林木,独特实施滥伐行为,属于独特犯罪;在作案进程中,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按其所参加的全副犯罪处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伦某被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能从轻或减轻处分;两被告人踊跃参与赃款,有必定的悔罪体现,酌情可从轻处分。综上,本院决议予以从轻处分并实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伦某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强迫交纳。)

三、依法没收涉案木材变卖所得款人民币六千元以及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由扣押机翻开缴国库。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秦 静

助理审讯员  覃东坡

人民陪审员  刘世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倪咏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许其余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量渺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量顺便渺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违犯森林法的规则,滥伐森林或许其余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量渺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合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顺便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盗伐、滥伐国度级人造维护区内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独特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独特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独特差错犯罪,不以独特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区分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指导犯罪个人停止犯罪流动的或许在独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独特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个人。

对组织、指导犯罪个人的首要分子,依照个人所犯的全副罪状处分。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组织、指挥的全副犯罪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法学,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五条违犯森林法的规则,具备下列情景之一,数量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