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44号 央求执行人雷肖龄。 被执行人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新兴路气候局北面楼房,法定代表人:陶美志。 本院在执行雷肖龄与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鸣县佳美城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副执行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裁决书执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黄明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