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李质彬。 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四海大道三贤公园弘乐府商业大楼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雁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贵东。 委托代理人王学良。 原告李质彬诉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质彬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敖贵东、王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质彬诉称:1、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合同。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从事门卫秩序维护工作,但原告一直从事的是室内消防设备监控值班工作,且工作时间是每天24小时制,两人互换轮班。原告平均每周工作84小时,平均每月工作372小时之多。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免除了其应有的法律责任,排除了原告合法权益,迫使原告违背自己真实意愿。2、被告弄虚作假,上骗管理部门,下欺原告。工资方面,被告向上级汇报原告每月工资3167.67元,而原告实际每月不足1,200元。被告与原告签约是门岗,门卫,但原告实际从事的是专职监控值班工作,被告未按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供给。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10月27日至2014年3月3日,其中两次签约,而被告在原告的辞职文件中硬把签订合同时间提前作为合同期满处理。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决:1、每天加班费:1490天×4小时/天=5960小时×7.1元/小时×1.5倍=63,474元;2、周六、周日休息休假工资:392天×4小时/天×7.1元/小时×2倍=22,265.6元;3、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工资:122天×56.8元×3倍=20,788.8元;4、经济补偿金:4年零1个月×1250元/月=5,625元;5、长期克扣每月工资:49个月×27.41元/月=1,343.09元;6、应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月-1200元/月×49个月=2,450元。 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工作岗位是消防值班员,消防值班员的工作职责是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非始终处于工作状态,为了保证消防值班员的休息和生活,被告专门为这个岗位配备了空调、床、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消防值班员的工作时间是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原告每周至少休息3天,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的事实,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2013年到2016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以个人和家庭原因解除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定,被告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原告是按照2014年的标准主张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每一年都在调整,原告的计算标准都是一个标准,显然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