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331号 央求执行人叶某,女,1958年6月8日出世,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3月2日出世,法学,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官方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叶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我院央求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央求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已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法学,今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刘 竹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讯员 王兆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耿安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