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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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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叶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无刑初字第0034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无为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无刑初字第0034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来到中铁十二局无为县泥汊镇马滩施工工地,将工地上的十二块钢模盗走,于次日凌晨出售给高某某,获利人民币1090元。案发后,被盗钢模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已发还给中铁十二局。经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模价格为人民币2706.55元。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人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违法所得全部被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系工地附近农民,均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险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丽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