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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100号 央求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7月28日出世,汉族,集体,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个人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100号

央求执行人某某,男,1963年7月28日出世,汉族,体,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个人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个人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裁决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孙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689600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法学被执行人没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富,故其所欠债务本金689600元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发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法学,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边德柏

审讯员 赵新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