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0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阜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罗玉珍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已查封房产因本案案情简单,暂无奈处理变现,除此之外,央求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浏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制,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 维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