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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28号 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唐云、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普通代理。 被告舒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舒某某离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28号

原告徐某甲,男,汉族,法学,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唐云、万鹏,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普通代理。

被告舒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刘云祥负责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红群、人民陪审员向国林组成合议庭独特担任对本案的审理,实用个别顺序于2015年7月28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万鹏、证人徐某乙到庭加入诉讼。被告舒某某因着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布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闭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布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停止列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引见相识并同居生存。次年6月16日生养长女徐某乙,2003年9月29日生养长子徐某丙。1998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作矛盾。2011年正月24日双方发作矛盾后,被告离家出奔,至今着落不明。2013年3月25日,原告向云阳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证据无余采纳原告的离婚诉讼申请。之后原、被告仍然没有任何联络,没有和好夫妻关系。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至小孩独立生存时止。

被告舒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18日操持结婚登记,1997年6月16日生养一女,名徐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存。2003年9月29日生养一子,名徐某丙,现随原告生存。2013年3月25日,原告向云阳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采纳了原告的离婚诉讼申请,之后原、被告仍然无任何联络,分居至今。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的户口页、云阳县江口婚姻登记站证实、(2013)云法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裁决书、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非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维护。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25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采纳原告的离婚诉讼申请后,原、被告仍然没有任何联络,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以上,可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子女的抚养应综合其生长环境及其本人意愿。婚生子徐某丙已年满十周岁,明白示意情愿追随原告徐某甲生存,应听从其本人意愿,由原告徐某甲抚养为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不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累赘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外地经济生存水平,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徐某丙350.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存时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法学,裁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舒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被告舒某某自2015年7月30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徐某丙抚养费350.00元至其独立生存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布告费400.00元,由原告徐某甲累赘。

本裁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实书作为发作法律效能的依据。本裁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则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当事人应自觉实行裁决的全副工作。一方不实行的,自本裁决内容生效后,权益人可能向人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央求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云祥

人民陪审员  叶红群

人民陪审员  向国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