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李秀云。 委托代理人:王兴坤,与原告关系。 法定代表人:杜立峰,法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云逾期不依照规则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央求,在本院指活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被动撤诉解决。 审讯员 孙东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