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40号 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南大街62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0143-7。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鸿略,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 被告冯梅,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丽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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