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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4月25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欧某某,男,1978年5月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4月25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欧某某,男,1978年5月3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150元,法制,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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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