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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刑初字第00067号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村民。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代理人王某甲。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刑初字第00067号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村民。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代理人王某甲

指定辩护人陈某甲。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指定代理人王某甲、指定辩护人陈某甲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冯某甲、解某甲(另案解决)在三原县鲁桥镇东里预制厂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等物品13台。后三人将被盗物品卖于三原县城关镇啤酒厂十字南雪丽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75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20元。

2、2015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冯某甲、解某甲(另案解决)在三原县鲁桥镇东里预制厂盗窃三相三线电缆340米、三相四线电缆370米、三相电缆65米、二相电缆110米、单相铝线56米、单相铜线80米,断线钳一把,三人将上述物品装入蛇皮袋内,用自行车将蛇皮袋带离现场时被发现,冯某甲、何某甲被当场抓获,解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030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造成盗窃罪,申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没有异议,示意被迫认罪服法。

被告人之辩护人以为被告人何某甲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1、作案时为未成年人;2、犯罪的犯意不是被告人提进去的,可适当从轻处分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案发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造成坦白;综上,倡导实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冯某甲、解某甲(另案解决)在三原县鲁桥镇东里预制厂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等物品13台。后三人将被盗物品卖于三原县城关镇啤酒厂十字南雪丽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75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20元。

2、2015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冯某甲、解某甲(另案解决)在三原县鲁桥镇东里预制厂盗窃三相三线电缆340米、三相四线电缆370米、三相电缆65米、二相电缆110米、单相铝线56米、单相铜线80米,断线钳一把,三人将上述物品装入蛇皮袋内,用自行车将蛇皮袋带离现场时被发现,冯某甲、何某甲被当场抓获,解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030元。

又查明,何某甲出世于1997年11月6日,作案时为未成年人。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理想提供以下证据: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16日12时许,村民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偷厂子的货色,自己从厂子进去在厂子北边抓住两个小偷,一个跑了。自己随后就报案了。这次失落了6个水泵、3个振动棒,还有些电缆。以前厂子还失落过水泵、振动棒及一些门锁的理想。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对作案现场停止辨认;何某甲对在销赃地点停止辨认;三原县景华废品收购站店主尹某甲对何某甲停止辨认。

3、证据顾全清单:证实从三里店景华废品收购点(即解某甲一人盗窃的物品)查获:电机3台(产地西安、1.1千瓦);水泵9台(4台0.75千瓦,产地浙江;5台1.5千瓦,产地浙江);振动棒4台(1.5千瓦2台,产地西安);被撤除的部件(铁圈18个、铁质外壳2个)。从啤酒厂十字废品收购尹某甲处查获电机3台(2.2千瓦,产地西安),水泵8台(0.75千瓦7台,1.5千瓦1台,产地西安),振动棒2台(1.5千瓦,产地西安)。

4、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何某甲涉嫌盗窃的电机、电缆、水泵、振动棒价值总计人民币4450元。

5、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实案件起源。

(2)户籍证实,证实何某甲出世于1997年11月6日,作案时为未成年人。

(3)抓捕通过,证实被害人刘某甲在自己的预制厂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甲的理想。

(4)旬邑县湫坡头镇看花宫村证实,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多年未在本村居住,其父及叔父已死亡的理想。

(5)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幼儿时母亲出奔,不时未回家;其父何某乙将其过继于其叔父何某丙名下,其叔父2001年死亡,其父再婚,于2011年2月病逝,后何某甲遂其继母生存,后继母改嫁,现何某甲家中无人,以捡破烂、捡街道的剩饭剩菜维持生存,一度在东一路亚芹废品收购站陆续呆了三年,后在外无固定居住地。

6、同案犯供述

(1)解某甲供述,证实他和何某甲、冯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在东里一个厂子偷过电机,过后自己偷了5个,何某甲偷了4个,冯某甲偷了4个,三个体将偷盗的货色卖给三原县南关一个废品收购点。2015年3月16日他和何某甲、冯某甲再去东里那个厂子偷货色,刚偷了些电缆就被发现了,自己就跑了,何某甲、冯某甲两个体被抓住,自己是第二天被抓住的理想。

(2)冯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3月14日上午10点多,解某甲给他和何某甲找了两个自行车,他们三个体骑着自行车,到了东里后,解某甲把他们领着向西走到西边一个厂子,三个体翻过铁栅栏,进入厂子,厂子西边的房子门口放了一堆电机、水泵,他们每个体提着电机、水泵往大门口走,解某甲站在栅栏门中间,他和何某甲给解某甲往外递,他们两个往出扔,他们偷了电机后,推着自行车将偷来的电机卖给啤酒厂十字一个收废品的。

2015年3月16日,解某甲给他和何某甲说在那个厂子弄电缆,他们到了后,把自行车放在大门外,把袋子扔出来,解某甲在外边望风,让他和何某甲出来装电缆,法制,过了一会,解某甲出去了,他嫌装的慢,他出去后装了一袋子,之后,他咱们三个提着五袋子到了大门口,解某甲和何某甲站在栅栏门中间,他给解某甲和何某甲往上托,解某甲和何某甲往外扔。后他们翻门进来时,一个骑摩托车的老汉喊:停下。过后他和何某甲被抓住,解某甲推着他的车子跑了的理想。

7、被告人何某甲供述,证实自己是前几年在街道拾破烂意识的解某甲,冯某甲是解某甲引见给自己意识的。解某甲给他和冯某甲说让去东里偷货色。解某甲说一同偷,偷了后卖到啤酒厂那个收废品那,各人卖各人的。其余供述与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基本分歧。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何某甲及其指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以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且相互干联,依法予以采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