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为,被告人何某甲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则,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理想成立。被告人何某甲与他人独特故意犯罪,系独特犯罪,在独特犯罪中其行为踊跃自动,故不辨别主从犯。被告人何某甲作案时为未成年人,法学,依法应当从轻处分;其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综上,关于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的以上从轻处分情节依法予以采用;关于其提出犯罪的犯意不是被告人何某甲提进去的,可适当从轻处分且系初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理想分歧,依法予以采用。被告人何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其父亲死亡,母亲在其幼年时离家出奔至今无音信,其虽未成年,但能自给自足,在三原县一宾馆靠打杂为生,指定代理人当庭对被告人停止了教育并倡导给被告人一次从新做人的时机。综合何某甲本人的事实情况及为其指定的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以为对其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严重不良影响,故对其可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分金人民币500元(限裁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 香 代理审讯员 吴巧玉 人民陪审员 刘学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宁 所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许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顺便渺小或许有其余顺便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损伤致人重伤或许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许监护人加以管束;在必要的时分,也可能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差错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二十五条独特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独特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独特差错犯罪,不以独特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区分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指导犯罪个人停止犯罪流动的或许在独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独特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个人。 对组织、指导犯罪个人的首要分子,依照个人所犯的全副罪状处分。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组织、指挥的全副犯罪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