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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甄某甲,济南铁路局兖州车务段兖州北站职工。 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原告甄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魏艳华独任审讯,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甄某甲,济南铁路局兖州车务段兖州北站职工。

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原告甄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魏艳华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甄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养一子名为甄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但近几年来,被告处处限度原告的自由,不答应原告和冤家反常来往,且以过去的大事始终的唠叨、疑心原告。原告以为已无奈与被告独特生存,申请法院裁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不时很好。原告不知出于何故和一个离异的女人关系很不反常,才招致被告与原告之间发作对抗,被告以为只需原告彻底与别的女人隔绝不合理的联络,夫妻仍能和好如初,为了孩子被告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意识,1997年确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养一子,取名甄某乙,如今当地一中等业余学校就读。近几年来,被告疑心原告与其余同性有不合理关系,故双方为此经常发作吵闹。2015年7月24日,原告诉讼来院,以被告经常唠叨和跟踪原告为由,以为与被告已无奈独特生存,申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以为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原告曾与一离异女性来往过密所致。被告宿愿原告珍惜过去的夫妻感情,隔绝与该女性交往,为了未成年的孩子被告可以原谅原告,独特保护家庭的圆满幸福。

本案经本院调停无效。

上述理想,主要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的,其材料已记载在卷。

本院以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生养一子。夫妻独特生存时期,应当相互关照、相互体谅,各自担当起应尽的家庭责任。原告以与被告间因生存琐事发作矛盾要求离婚,而被告不赞同离婚。为了家庭的和睦及双方的身心××,原告应珍惜过去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时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分裂,故原告的离婚申请,本院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甄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法学,由原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学,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魏艳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