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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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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赵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赵某某考虑到家庭和孩子,愿意给被告邓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未未

审 判 员  董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李 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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