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89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谢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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