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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坚与蒙绍汉、深圳市宗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21号 原告朱国坚,男。 委托代理人李其湛,男。 被告蒙绍汉,男。 被告深圳市宗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宗永。 委托代理人杨俊丽,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21号

原告朱国坚,男。

委托代理人李其湛,男。

被告蒙绍汉,男。

被告深圳市宗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宗永。

委托代理人杨俊丽,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彬彬,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振雄。

原告朱国坚诉被告蒙绍汉、深圳市宗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永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艳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坚的委托代理人李其湛、被告宗永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绍汉、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坚的委托代理人李其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绍汉、宗永物流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8日13时40分,蒙绍汉驾驶粤BW9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LF26挂半挂车沿着G325线恩平市路段恩平方向往阳江方向行驶,行驶至G325线竹排路段时,与在其前方向同车道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粤JV884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吕周能、岑彩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第2014B0029B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绍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吕周能、岑彩云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住院共48天。车辆受损后,于2014年9月2日送往恩平市华捷修配中心修理,维修期28天。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有:伙食补助费48天×100元/天=48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48天×80元/天=3840元、误工费11234.99元、夜班司机误工费4609.23元、出租车租金损失4843元、车辆停运损失25600元、车辆维修费23690元,合计79617.22元。经查,粤BW9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LF26挂半挂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因此,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括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8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护理费、误工费、夜班司机误工费合计19684.22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包括出租车租金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车辆维修费合计54133元,减去交强险赔偿2000元,余款52133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综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27484.22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52133元给原告,合计79617.22元。蒙绍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责赔偿;宗永物流公司是粤BW9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LF26挂半挂车登记车主,应对蒙绍汉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各自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受伤后,蒙绍汉赔偿医疗费外,原告上述主张赔偿的款项79617.22元四被告没有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27484.22元给原告;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52133元给原告;3、被告蒙绍汉、宗永物流公司对上述两项请求负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陈述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件、出租车经营合同书原件、批复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粤JV8845轿车登记情况。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粤BW9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LF26挂半挂车登记情况。4、保险单复印件,证明粤BW9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LF26挂半挂车在两被告保险公司投保。5、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复印件,证明三被告工商登记情况。6、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证明蒙绍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7、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8、证明及收据原件,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停运造成的各项损失。9、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手工发票原件,证明原告使用车辆损坏情况及用去维修费。

被告宗永物流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过高,按保险公司认可的进行赔偿,本公司垫付了本次事故三名伤者的医疗费,其中朱国坚15534.5元、岑彩云1596元、吕周能1685元。其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1000000元。

被告宗永物流公司为其答辩提供证据如下:1、岑彩云、吕周能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复印件,朱国坚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复印件,证明其公司为以上三人垫付了医疗费。2、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保险条款复印件,证明粤BW9781车投保情况。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案肇事车辆粤BW9781仅在答辩人处承保交强险,且事故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3人受伤,故答辩人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按比例承担原告合理的直接损失。二、原告朱国坚部分诉求不合理:1、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其住院47天,明确注明其住院前两星期留陪人1名,故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最多只认可14天。2、营养费:原告未评残且无任何购买营养品的票据,故不认可营养费。3、误工费:原告并未提交任何收入证明及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也无任何收入减少证明,故误工费不予认可。即便原告确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减少,鉴于其工作收入并不固定,答辩人最多仅认可广东省道路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144元/天(52574元/年),计算住院14天,即2016元。4、夜班司机误工费、出租车租金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依据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间接损失是由侵权人承担而非保险人,故答辩人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有票据支持的维修费。三、原告请求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为其答辩提供粤BW9781车交强险抄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