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个国家,44亿人口,超过421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更加广袤的海洋,正在描绘共商、共建、共享的美好前景。 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从来就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在“一带一路”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各方参与主体最大的利益关切。 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精品战略建设,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尊重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个又一个精品案件。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征程上,中国声音愈加嘹亮,中国印记日益鲜明。 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不断上升 2014年11月底,位于新加坡的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门收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这意味着,该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历时两年多的股东出资纠纷案落下了帷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跃然而出。 一个经典镜头再次浮现—— 2014年6月11日9时,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内庄严肃穆。法槌落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 环保科技公司代理人当庭指出,双方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环保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0年发生变化,要撤换由它出资成立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利用手中掌握的公章,以环保科技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恶意提起诉讼,故本案起诉并不是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3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起诉。 “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我国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作为案件旁听者,时任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认为,这起案件让外国投资者了解了我国司法保护的范围、力度和规定,对于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之际,该案被评为重大案例之一。 “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意见中,“平等”一词出现了9次。 实现程序规范化,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强化庭审功能,推行当庭宣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裁判理念的统一——随着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有序推进,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正在不断上升。 妥善审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中国司法机关国际公信力不断提高 “一带一路”,一次漫长的征程,一次伟大的出发。 随着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不断深化,立法空白更多暴露,法律争议更加复杂。对于公正,人们不断有着新的理解和期许。 2011年8月12日凌晨,一艘由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所属的希腊籍“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当时,船上有船员26人,并载有五万余吨原油。事故的发生不仅威胁着船上财产和人员安全,更有污染海洋环境的危险。 随后,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了救助。然而,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了纠纷。 救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救助报酬的标准如何确定?彼时,国际国内对救助公约适用的这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认识,人们期待中国司法新的解决方案。 2016年7月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这一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案件。 合议庭认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故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应属雇佣救助合同。在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及其利息。 “最高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公约及相关国内条款的具体适用,为指导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海事案件提供了经典案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对该案的审理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等为代表的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体现了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 发布典型案例,涉“一带一路”案件裁判规则更加精细化、类型化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是潜力巨大的腹地国家。沿线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差异大,法治环境较为复杂。 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跨境并购、能源资源合作……面对随时可能会遇到的暗礁险滩,已经和将要走出去的企业都在呼唤“法治工程”,渴望明确的商业规则。 2015年7月7日一早,一批媒体记者陆续走进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在当天的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有一个高频关键词:“一带一路”。 翻开一册册精品案例,中国司法的智慧随处可见—— 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依法支持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准确理解公约条款,明晰国际航空运输纠纷裁判规则;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完善海上货损赔偿规则,有效规范国际航运秩序; …… 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仲裁、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领域。 “犹如在‘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的航路上投下一柱强光的航标灯。”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深有感触地说,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凸显了司法确认商业规则、引导经济有序发展的作用,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司法机构在有关法律适用上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案例。 紧随最高人民法院的脚步,深圳、青岛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法院也积极作为,发布典型案例和海事审判白皮书,总结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三年回首,从规划布局到落地生根再到深耕细作,以打造精品案件为生动实践的中国司法,将同“一带一路”经济大动脉一起,合奏出新时代壮丽洪亮的交响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