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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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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诉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卢书民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8、2003年12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3)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安县200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1份;2003年12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土(2003)211号《关于新安县2003年度第二批次等四

8、2003年12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3)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安县200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1份;2003年12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土(2003)211号《关于新安县2003年度第二批次等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1份;

证明:2003年7月11日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涉案土地已被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同意批准。

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提交证据如下:

1、关于华峰公司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证明: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6月3日作出新国土资监字(2003)5号处罚决定。

2、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

3、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证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4、洛阳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洛土规复决字(2003)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新安县国土资源局(2003)5号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

第三人卢书民提交证据如下:

1、卢书民(敏)被刑拘逮捕证件。证明:卢书民被无罪关押。

2、被告原新安万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派人到看守所找卢书民征收油库,谈价格,证明:系乘人之危。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再字第5号判决书,宣告卢书民无罪。证明:行政行为违法,采信证据错误。

上述所有证据经开庭质证,原告对两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第三人卢书民与原告质证意见相同。被告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2、3是复印件,不能证明是合法主体,对证据4《拆迁补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证据6、7行政处罚书、复议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恶意串通,与《拆迁补偿协议》之间没有关联性。证据8证人未到庭,该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证据5、9、10是复印件,系单方委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报告使用期为六个月,与本案无关;证据11所证明的内容没有合法来源,证据12平面图与本案无关,证据13系复印件,该房屋因原告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其效力待定。证据14价格评估鉴定委托物品明细表复印件,异议:应当提供原件;本案《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的资产清单已由双方约定,其他与本案无关。证据15证人,证明事实需调查,证据16支出凭证系白条,因本案《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的资产清单已由双方约定,其他与本案无关。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第三人卢书民提供证据质证意见:第三人卢书民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之间没有关联性。该《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

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第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处罚决定书主要针对超面积占地,与拆迁没有关系。

本院根据原告要求调取原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资产鉴定情况申请,到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调查,该中心出具《说明》:2003年曾接受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到现场勘察,后委托方中止该事项的委托,现无该事项的档案资料。本院根据原告要求对被拆资产重新鉴定的申请,将被诉资产《价格评估鉴定委托物品明细表》移交司法技术部门鉴定,河南华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新安华峰销售有限公司被拆迁资产价值的评估咨询意见书》,新安华峰销售有限公司被拆迁资产,在2003年6月26日市场价值评估咨询结果为人民币1623793.00元。5月22日,原告、被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原告认为评估报告资料来源、程序合法,但对认定资产成新率(即使用年限)、少造册面积235.98平方有异议;另外,被告违法拆迁、变卖资产导致原告遭受的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或利息等,也应依法判决赔偿。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质证意见是:对于《价格评估鉴定委托物品明细表》复印件不予承认,不具有证据效力。且以明细表为依据进行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的质证意见是:《价格评估鉴定委托物品明细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被纳入评估的资产不符合委托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此次评估为无实物评估,其欠缺评估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条件,不应作为认定本案拆迁财产价值的依据。

本院根据原告、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庭审情况,查明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