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商丘市联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第B038337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3、联圣公司于2005年9月与范芬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合同未经双方约定或法定程序解除,仍具有法律效力,联圣公司具有协助范芬芳进行权属登记的义务;现争议房屋已经竣工验收

3、联圣公司于2005年9月与范芬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合同未经双方约定或法定程序解除,仍具有法律效力,联圣公司具有协助范芬芳进行权属登记的义务;现争议房屋已经竣工验收,且联圣公司亦办理了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争议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商丘市住建局为范芬芳颁发B038337号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违法,但不足以撤销,对该房屋所有权证应确认违法。联圣公司与范芬芳因履行合同及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定;

三、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四、确认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范芬芳颁发B03833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传贤(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