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孟现匕不服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关于滑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对孟正岁武素玲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函》第二项内容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该第二项内容为:“关于孟正岁与武素玲的结婚证。经核实,结婚证上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和婚姻登记员手章系伪造印章,不予

关于滑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对孟正岁武素玲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函》第二项内容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该第二项内容为:“关于孟正岁与武素玲的结婚证。经核实,结婚证上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和婚姻登记员手章系伪造印章,不予认可。”但是,滑县民政局作出该内容,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滑县民政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仅提供了婚姻登记员张丽的一份证明作为依据,而未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及与有关印章的比对情况的证明等主要证据。二是在未对照结婚证原件及询问有关人员特别是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情况下即作出了该项内容。三是认定婚姻登记专用章和婚姻登记员手章系伪造没有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文件予以佐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伪造公文印章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应由专门机构予以认定。而且,滑县民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如果发现有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应通报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但滑县民政局在复议过程中并未向复议机关提交通报或移交案件的有关证据。四是该项内容中的“不予认可”结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滑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对孟正岁武素玲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函》第二项内容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综上所述,被诉的《关于对孟正岁武素玲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函》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滑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对孟正岁武素玲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函》第二项内容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和依据。被告滑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作出撤销《关于孟正岁武素玲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函》中第二项的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宪匕、梁爱云要求撤销滑政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宪匕、梁爱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范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