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上诉人作出的新政处【2011】6号处理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作出决定,(四)送达处理决定书。在调查取证程序中,该项规定,调查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依法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当勘验现场。在作出决定程序中,该条要求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作出涉诉的处理决定时履行了告知程序和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故其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违法。 综上,上诉人作出的新政处【2011】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