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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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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仕明、潘学明不服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三、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EMS快递单及跟踪记录(均系复印件),证明该委员会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张殿珍、潘学明的代理人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的时

三、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EMS快递单及跟踪记录(均系复印件),证明该委员会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张殿珍、潘学明的代理人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8日。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0〕1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40号),证明被告光山发改委所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不具备真实性。

五、潘仕明、张殿珍、潘波、潘苏南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潘仕明、张殿珍的结婚证,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柴公交认字[2014]第003号),光山县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光政复中字[2013]1号)(均系复印件),诉讼权利继受函,证明潘仕明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3年12月18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张殿珍、潘波协商后决定,由张殿珍继续参加诉讼并行使诉讼权利;潘仕明、潘学明等四人已就金凯帝公司的成交确认书向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复议案件于2013年11月8日中止审理。

第三人金凯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光山县海营路(一环路~正大街)贯通与局部改造工程建设投资招商合同”(以下简称投资招商合同),证明该公司向被告光山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经证据交换及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原告张殿珍、潘学明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二、对被告光山发改委第一项证据中的请示,第四、五项证据,其他当事人均不持异议,且与本案相关;第二项证据,可以证明光山县人民政府为海营路贯通与局部改造工程所做的先期准备工作情况;就土地成交确认书,潘仕明、潘学明虽已提出复议申请,但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该确认书并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前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三、被告光山发改委第一项证据中的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时间是2008年4月,但该报告将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颁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该报告形式上存在的作出时间与所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时间之间的逻辑错误,足以否定其真实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四、被告光山发改委第三项证据证明了光山县人民政府为海营路贯通与局部改造工程所做的先期准备工作情况。信访评估报告主题虽未提及“海营路贯通工程行政许可听证会”,但报告内容反映在该听证会上对项目规划、建设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讨论及表决。结合现场照片,可以证明该听证会已举行;该听证会具体内容的事实。因此,该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五、被告光山发改委第四项证据中的宣传手册封面及影印文件,可以证明有关部门确实印制了宣传手册,并将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等影印收入其中,对此本院予以采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河南省光山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不是证明文书送达的直接证据,原告张殿珍、潘学明对已收到宣传手册的事实予以否认,而光山发改委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六、第三人金凯帝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该公司提交立项请示的基础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其他当事人未就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光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光山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实施海营路贯通工程。2007年11月13日,光山县海营路贯通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举行了“海营路贯通工程行政许可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就该工程的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与会代表发放了《海营路贯通工程征求意见表》和《海营路贯通工程实施方案评议表》,经与会人员讨论并回收前述材料进行分析,结果为:同意海营路贯通工程按照有关方案开始实施。2007年12月7日,光山县人民政府对光山县建设局《关于海营路贯通与局部改造统筹规划同步建设的请示》作出同步建设批复(光政文〔2007〕135号),该批复第二项内容为:“同意将海营路两侧范围内的房屋(具体范围以控规方案为准)纳入局部改造项目计划,与海营路贯通工程统筹规划、设计,同步建设,相互推进。”

为加快海营路贯通与局部改造工程建设,光山县海营路贯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海营路贯通工程作为招商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金凯帝公司最终竞得该项目建设权。2008年1月15日,光山县海营路贯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金凯帝公司签订“投资招商合同”,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为“光山县海营路(一环路~正大街)贯通与局部改造工程”。2008年4月13日,金凯帝公司在光山县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竞得海营东路两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2008年4月24日,金凯帝公司向光山发改委递交请示,并提交成交确认书。2008年5月6日,光山发改委作出被诉批复。在2009年9月光山县海营路贯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印制并发放的《宣传手册》中,该批复被影印收入其中。金凯帝公司于2008年开始实施该项目,目前海营路主路已经贯通,局部改造的六个地块中,一、三、四号地块已开工进行建设,其他地块因房屋拆迁、征地等原因尚未进行建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