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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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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庄村二组、十组不服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纠纷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依法享有对土地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享有对土地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本案中,第三人曹庄村3、4组自1980年至2004年与原告曹庄村2、10组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对争议的土地已连续使用满二十年。另因争议的问题由来已久,土地原权属的事实无任何历史资料可供参考,故被告在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争议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曹庄村3、4组所有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关于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长政[2010]92号)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首先二原告在行政确权阶段,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争议土地曾归其所有。其次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土地系出借给第三人,亦不能证明二原告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曾向现使用者第三人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事实。故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二原告要求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在行政程序方面,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调查、调解、报告、裁决、送达和告知等程序要求,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长政[2010]92号)《关于对增福庙乡曹庄村第3、4组与2、10组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和请求重新作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长葛市增福庙乡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请求撤销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10]92号)《关于对增福庙乡曹庄村第3、4组与2、10组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长葛市增福庙乡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请求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葛市增福庙乡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第十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审  判  员  刘德荣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