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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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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振有、常小萍与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王建立、廉文华房屋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被上诉人栾川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抵押当事人的申请后,严格按照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了相关审查,在确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照规定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栾川县

被上诉人栾川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抵押当事人的申请后,严格按照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了相关审查,在确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照规定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栾川县人民政府依照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查内容颁发了栾房(2012)他字第00002700号房屋他项权证。因此整个抵押登记办理及证书颁发符合法定程序及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本次登记办理及证书颁发经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及栾川县人民政府调查不存在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的行为。登记办理及证书颁发完全依照规定办理并进行审查,因此上诉人所诉严重不实。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栾房(2012)他字第00002700号房屋他项权证办理程序合法。栾川县人民政府及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了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在尽到相应审查义务的情况下,颁发了栾房(2012)他字第00002700号房屋他项权证应依法予以维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其判决内容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均系办理抵押登记时双方当事人提供,办理登记时双方均在场,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均由双方负责。1、栾川县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系办理抵押双方填写,对其真实性是由双方负责,上诉人潘振有作为抵押人,有义务对自己提交抵押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2、常小萍身份证复印件系上诉人提交,且两上诉人身份证均复印在一张上,从提交资料当时来看,答辩人尽到了审查义务。3、民政局的证明系二上诉人至今仍为夫妻关系的证明,与事实相符。4、提交承诺书、抵押房地产议价协议书及借条时双方当事人在场,且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该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答辩人已经尽到了相应审查义务。5、潘振有与常小萍的申请内容符合申请要求,无论其格式如何,对于答辩人的审查义务,答辩人已经尽到。6、对于房屋他项权利证存根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已经向法庭作出说明,在此同一审说明意见一致。7、变更登记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办理延期并不违法。二、答辩人在本案已经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办证程序合法。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抵押当事人的申请后严格按照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在确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照规定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栾川县人民政府依照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查内容颁发了栾房(2012)他字第00002700号房屋他项权证。因此整个抵押登记办理及证书颁发符合法定程序及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判决内容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