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两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报名应聘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由于上诉人的年龄、学历不符合《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的要求,因此,两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报名应聘教师的行为并不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将韩海萍的两项诉讼请求一并予以驳回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韩海萍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制定且依据的限制上诉人报名应聘的2013年6月发布的招聘教师方案中的“报名条件”其中的应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要求违法、年龄的要求违法的起诉; 三、驳回韩海萍要求确认两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报名应聘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韩海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