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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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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平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韩海平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9-24 09:23:2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萍,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韩海平与洛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洛阳教育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9-24 09:23:2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萍,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彭乃虎,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韩海萍之夫。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国升,该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晓曼,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侯超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韩海萍因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海萍的委托代理人彭乃虎,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熊国升、冯晓曼,被上诉人洛阳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海萍出生于1981年7月15日,2004年7月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同年12月取得河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2013年6月,洛阳市教育局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报考条件、聘用职位、专业及聘用计划、招录办法和程序、聘用人员待遇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其年龄要求为:截止2013年6月30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5年7月1日前),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1978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5年7月1日前)。学历要求为:中学教师职位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职位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含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洛阳市市直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教师编制由省、市编委会根据学生数等情况统一核定,本次招聘教师的人数经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洛阳市教育局根据各市直学校上报的需求教师情况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相关部门核准。

原审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根据《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招聘的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的具体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用人单位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并报市人事局,根据上述规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洛阳市教育局作为市直学校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招聘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洛阳市教育局根据各市直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相关部门核准也符合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考试的组织实施可以由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因此本案两被告有相应的职权职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第(四)项“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明确了对岗位的要求。《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市编[2006]46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事业单位申报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编制限额内工作急需、学历达标、专业对口等结构比例和设岗要求。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控制在3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职称不超过50周岁),其他人员原则上控制在30周岁以下。”根据上述规定,依照岗位需要,招聘计划实施方案可以对招聘对象设置包括地域范围、专业、学历或职称、年龄和特殊要求等,因此《2013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聘录用人员实施方案》中对招聘教师的具体条件包括专业、学历、年龄和特殊要求进行设定,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年龄和学历不符合招录条件,未能通过报名审核并无不当。原告主张两被告非法夺取市直学校的用人自主权,导致被告超越法定职权而产生的滥用职权行为,以及被告制定的《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中“报名条件”对年龄、就业等情况的限制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歧视性相关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海萍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韩海萍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韩海萍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招聘教师的职权既没有狭义、也没有广义上法律的授权。二、一审违背现代法治理念和行政法律要求。1、现代法治理念: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2、行政法律要求: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三、两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为市直学校招聘教师不仅没有法律授权,而且侵害了市直学校依法享有的用人自主权。1、被上诉人法无授权行使职权,非法夺取市直学校依法享有的用人自主权。被上诉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将招聘、录用人员等用人自主权明确授权给包括市直学校在内事业单位,并没有授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利用其对市直学校管理的便利将本属于市直学校的用人自主权挪作己用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2、因超越其法定职权而产生了滥用职权行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职权是指导、监督、管理,而不是实施招聘、录用等用人自主权,即裁判员的职权,但被上诉人却明显超越其指导、监督、管理的职权实施了其本不具有的实施招聘、录用等依法属于市直学校的用人自主权即运动员的职权,被上诉人同时担任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明显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四、制定的《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中“报名条件”对年龄、就业等情况的限制不合法、不合理。1、将招聘年龄限制在30岁以下违背《洛阳市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控制在35周岁以下,据此被上诉人将招聘年龄限制在30岁以下违背此项规定;2、将招聘年龄限制在30岁以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将招聘年龄限制在30岁以下过于随意,明显不合理。根据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30岁为人生事业的而立之年,许多人的事业刚刚开始,被上诉人如此招聘对年龄的限制不合乎常理要求。4、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人员现未就业更是反社会的不公平行为。众所周知任何工作有经验要比无经验好,被上诉人的招聘条件之一竟然是未就业,这不是明摆着要把已经就业、有工作经验的人甚至是经验丰富的求职者排除在外。五、“报名条件”中关于学历的要求违法、不合理、不公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歧视性的相关规定。1、报名条件关于学历内外不同的要求涉嫌对国内学历歧视。2、学历要求明显是违法的,是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本案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以自学考试学历报名明显是学历歧视。3、学历要求违反《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和河南省及洛阳市的有关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