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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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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平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 、上诉人的第一、二、三项上诉请求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应被依法予以驳回。二、答辩人作为行政机关,所作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 、上诉人的第一、二、三项上诉请求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应被依法予以驳回。二、答辩人作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具有相应的职责职权,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及《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招聘的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的具体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用人单位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并报市人事局,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另一被上诉人洛阳市教育局作为市直学校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招聘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洛阳市教育局根据各市直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相关部门核准也符合规定。考试既可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因此答辩人具有相应的职权职责。三、《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中的“报名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报名条件对年龄、就业等情况的限制不合法、不合理”。制定《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二)《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第(四)项“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明确了对岗位的要求。第十一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之第(三)款“招聘对象的条件(包括地域范围、专业、学历或职称、年龄和特殊要求等)”。(三)《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市编[2006]46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事业单位申报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编制限额内工作急需、学历达标、专业对口等结构比例和设岗要求。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控制在3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职称不超过50周岁),其他人员原则上控制在30周岁以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依照岗位需要,招聘计划实施方案可以对招聘对象设置包括地域范围、专业、学历或职称、年龄和特殊要求等,因此,《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设置的“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年龄的限定,完全是用人单位在享有用人自主权的情况下,根据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依法依规制定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洛阳市教育局当庭口头答辩称,我局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的《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对具体聘用条件、年龄设定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不符合相关条件,未能通过招录,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招录的人员全供事业单位要经过省市编委审批,是有法律明文授权的,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不合理、不合法。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3年6月13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洛阳市教育局联合发布《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韩海萍得知该招聘信息后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网上报名,但由于年龄、学历不符合招聘方案的要求,未能报名成功。韩海萍对此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1日作出洛政复决字(2013)第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报名应聘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韩海萍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项是要求确认两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报名应聘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二项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制定且依据的限制上诉人报名应聘的2013年6月发布的招聘教师方案中的“报名条件”其中的应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要求违法、年龄的要求违法。本院认为,要认定第一项诉讼请求即两被上诉人不准许上诉人报名应聘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首先要查明第二项诉讼请求即2013年6月二被上诉人发布的《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中的“报名条件”学历、年龄的要求是否违法。由于《2013年洛阳市市直学校考试招录聘用人员实施方案》是二被上诉人针对不特定的人员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之规定,该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上诉人的该项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