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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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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州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振州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振州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振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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