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振州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振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振州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振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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