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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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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山与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错误逮捕决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三)关于张昆山2009年因涉嫌侮辱、诽谤罪被卫滨检察院无罪逮捕羁押282天及在卫滨法院对张昆山取保候审后被限制人身自由46天(共计328天)要求赔偿的申请。2009年9月1日卫滨分局从新郑机场将赴台旅游期间脱团向台

(三)关于张昆山2009年因涉嫌侮辱、诽谤罪被卫滨检察院无罪逮捕羁押282天及在卫滨法院对张昆山取保候审后被限制人身自由46天(共计328天)要求赔偿的申请。2009年9月1日卫滨分局从新郑机场将赴台旅游期间脱团向台湾方面反映有关信访问题、被台湾方面遣返的张昆山带回新乡,在新乡市人民西路的金龙宾馆将张昆山移交给卫滨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并于次日办理了移交函。2009年9月4日,张昆山因涉嫌侮辱、诽谤犯罪,由卫滨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移交给卫滨分局。卫滨分局经审查,于2009年9月4日当日对张昆山刑事拘留,2009年9月14日卫滨检察院将张昆山批捕。2009年10月10日卫滨分局作出对张昆山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昆山涉嫌侮辱、诽谤一案,由新乡市卫滨区信访局于2009年9月4日移交至卫滨分局。经卫滨分局审查,于2009年9月4日立案进行侦察。犯罪嫌疑人张昆山于2009年9月1日到案。犯罪嫌疑人张昆山涉嫌诽谤一案现已侦察终结。卫滨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09)第131号起诉书于2009年10月30日对张昆山提起公诉。2010年8月26日,卫滨法院作出(2009)卫滨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昆山无罪。其间2010年6月12日张昆山被卫滨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7月25日,张昆山以卫滨检察院两次错误逮捕,分别关押197天和317天为由,向卫滨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共计226.1463万元。卫滨检察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2011年9月20日卫滨检察院作出卫滨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张昆山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6月12日被错误逮捕羁押282天,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2010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计算,支付张昆山赔偿金40137.06元。2011年11月29日市检察院作出新市检赔复决(2011)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张昆山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其中,张昆山向卫滨检察院提出涉嫌侮辱、诽谤犯罪被无罪逮捕的赔偿天数是317天,向本院提出的赔偿天数是328天。经本院查明,2009年9月4日张昆山因涉嫌侮辱、诽谤被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卫滨检察院批捕。2010年6月12日经卫滨法院决定,当天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实际羁押282天(从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6月12日止)。2010年8月26日卫滨法院对张昆山作出无罪判决。张昆山未明确该部分赔偿请求的具体数额,并拒绝对其所提赔偿总额进行逐项分解。

(四)关于张昆山提出2004年市看守所虐待致伤造成其眼睛失明要求赔偿的申请。张昆山2004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卫滨检察院无罪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张昆山在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称,“2003年12月30日以故意伤害罪,无任何手续,将其从市政府拆迁办公室,以问事为由把赔偿请求人骗到车上直接送市看守所,第4天才通知家属,在看守所过渡号没有被子,连冻带急,致其双眼失明,经治疗左眼能看见,经检查右眼气蒙眼失明。张昆山在本院2012年5月8日对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眼睛看不着是2004年被无罪逮捕,在新乡市看守所关押时,因为对自己无罪遭到逮捕心里生气所致。在张昆山2011年7月25日向卫滨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提交的申请书里,张昆山也提到2004年关押197天眼睛失明的内容。张昆山未明确该部分赔偿请求的具体数额,拒绝对其所提赔偿总额进行逐项分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