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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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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义和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六、董义和的第7项诉讼请求是返还违法强拆时没收的录像机和照相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

六、董义和的第7项诉讼请求是返还违法强拆时没收的录像机和照相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本案中,董义和自述房屋被强拆时录像机和照相机被没收,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购买票据或其他证明其拥有录像机和照相机的证据,也提供不出照相机的品牌,因此,董义和要求返还录像机和照相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董义和的第8项诉讼请求是赔偿无家可归,居无定所的损失(按洛阳市住建委洛建(2007)185号文件规定,暂算至2014年2月)1147375.4元。本院认为,董义和的房屋自1999年7月9日被拆除,直到2013年10月16日才依据洛市拆裁字(2012)第01号行政裁决书得到100万元的补偿,该裁决书计算的过渡费是按每平方米每月4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董义和自房屋被拆除至得到补偿款经历了14年共168个月的时间,期间,既没有安置房屋,也没有资金补偿,导致董义和居无定所,在外借房或租房居住。由于洛阳市住建委1998年12月15日作出错误的市拆裁字(1998)04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造成董义和长期没有得到安置,润峰公司仅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远远不能满足董义和168个月未得到安置的需要,因此,剩余162个月的安置补助费应由洛阳市住建委承担。按照洛市价房字(1997)第5号《关于公布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过渡期限内,每平方米按每月4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18个月)的,每平方米按每月6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由于董义和的房屋被拆除后前6个月的安置补助费已由润峰公司支付,因此剩余162个月的安置补助费应按照上述标准即691.19平方米×4元/月/平方米×12个月+691.19平方米×6元/月/平方米×150月,共计655248.12元,由洛阳市住建委支付给董义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瀍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董义和安置补助费671836.68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7日至支付完毕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驳回董义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