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如下:崔宪合提交的证据材料1、2、8、9,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崔宪合提交的证据材料3-7,虽系复印件,未经所涉单位和个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予以确认,但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出,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是崔宪合从所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并非是崔宪合伪造的,也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国资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1984年12月,崔宪勇、崔敬云、卢志战、崔宪合等人在原济源县大峪乡小横岭村的地方投资兴办了小横岭村烟煤一矿,挂靠在济源县大峪乡小横岭村民委员会(后名称变更为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民委员会、济源市大峪镇小横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横岭村委)的名下。1995年8月份左右,刘全金开始到小横岭村烟煤一矿。刘全金和崔宪合均在小横岭村烟煤一矿工作。 1996年2月5日,小横岭村委决定成立企业法人“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并于1996年6月13日向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26日核准登记,并于同日颁发了注册号为17748137-2-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为“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宪勇。1997年8月20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济工商企1774813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的企业名称为“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宪勇。 1999年6月24日,以崔敬云、卢志战为代表的十三名原股东起诉小横岭村委(崔宪合未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确认“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的权属。本院书面通知崔宪合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否则按放弃诉权处理。崔宪合书面表示,其原为股东,不同意参加股东诉讼。在该案诉讼中,崔宪合作证称:其请刘全金到大峪承包煤矿,刘全金要求照集体,不照个人承包,要求以集体名义发包给刘全金;当时其给崔敬云、崔宪勇、崔云海说,原股东不干,由村委收回煤矿发包;后其去找各股东,各股东都签字退股不干,该退股协议只有崔宗信不在家未签字,其余股东都签字了;1995年元月以小横岭村委名义将该矿承包给了刘全金,其和刘全金合伙干煤矿先后投入20万元,才打出底脉煤。1999年12月20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关于大峪乡小横岭村和小横岭煤矿(原股份)处理意见》:小横岭煤矿(原烟煤一矿)所有财产归小横岭村委,小横岭村委承担原股份煤矿1987年前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煤矿所占土地费用。后崔敬云、卢志战等撤回起诉。同日,崔敬云、卢志战以12股代表的身份出具证明(内容为刘全金所写)称:煤矿所欠内外债务和股东投资由刘全金承担和退还,12股退股,此后该矿的采矿经营权归刘全金所有。 2000年9月,郑孟成以“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欠其237500元款为由起诉“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刘全金以“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与郑孟成达成调解协议。 2001年1月22日,崔学礼执笔以小横岭村委名义与刘全金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刘全金交20000元一次买断经营权。该协议上有小横岭村委的公章和刘全金的签名。该协议只有1份,由崔学礼保管。刘全金向郑孟成出具欠条借20000元交给了崔学礼,崔学礼在盖有小横岭村委公章的信纸上给刘全金出具20000元收据。后崔学礼分期将款交给村干部崔宪勇,崔宪勇给崔学礼出具了收据。崔宪合称,刘全金交给崔学礼的20000元,是经其电话联系,由刘全金经手借郑孟成的,该款是其上交的管理费,不是买断款,其已归还了郑孟成该20000元。崔宪合提供了郑孟成的证明、刘全金的20000元欠条和郑孟成收到20000元的收据。 2001年以后,薛保卫与崔宪合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首部的发包方为刘全金、崔宪合,落款处只有崔宪合一人签名),承包经营“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2001年11月开始与成守伟合伙经营。2002年1月,薛保卫退伙,该煤矿转由成守伟一人经营。2002年2月26日,刘全金与成守伟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成守伟。 2002年3月10日,崔敬云、崔宪文、崔宪龙等11人签署《关于小横岭烟煤一矿转让协议》,载明:将煤矿及一切设备转归崔宪合所有,原煤矿股份集资现金、工人工资、信用社贷款及债权债务由崔宪合一人承担。 2002年4月16日,小横岭村委委托王小雷到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的事项为“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法定代表人由崔宪勇变更为崔宪合、注册资金由25万元变更为31万元。在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的关于“济源市大峪乡小横岭村烟煤一矿”的注册登记档案资料中保存着企业名称为“济源市大峪小横岭村烟煤一矿”,法定代表人为崔宪合,注册资金为31万元,注册号为济工商企4108811002216-1/2,颁发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该复印件,崔宪合称当时只办了副本,没有正本,副本后来也被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 2002年4月20日,小横岭村当时的主要干部崔宪勇等6人签署《关于小横岭烟煤一矿的协议决议》,主要内容为:一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崔宪合承担;从矿方正式生产起,每年向村委交管理费6000元;承包方开始投资办矿,必须由法人牵头与村委协商地皮、道路、线路问题,村委调解,投资方出资;向村委交风险抵押金1万元。2002年4月22日,小横岭村委与崔宪合办理了财产移交表。 2002年,济源市煤炭安全整改领导小组要求小横岭村烟煤一矿进行整改,同年7月,小横岭村委开始组织对小横岭村烟煤一矿进行整改,委派副支书王小雷为整改法人代表,委托崔宪合为整改施工代表。崔宪合组织资金进行了整改。 2003年,刘全金进入小横岭村烟煤一矿进行经营,组织资金进行老井技改、交纳资源费、税款等,崔宪合未再进矿经营。 2004年1月8日,刘全金与崔敬云、卢志战(原12股代表)签订了协议,约定:小横岭村烟煤一矿采矿经营权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刘全金所有,崔敬云、卢志战在1984年至1985年经营期间所欠的内外债务由刘全金完全承担;以小横岭村煤矿名义在银行的贷款由刘全金负责处理;原崔敬云、卢志战12股中的贷款投资,刘全金负责归还贷款本息,另按贷款投资额的2倍给以补偿;原崔敬云、卢志战12股中的现金投资,刘全金负责退还,另按现金投资额的2.5倍给以补偿;原崔敬云、卢志战所欠工人工资和其他零星欠款,由刘全金负责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