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适用的法律法规已失效;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第三人不具备向被告申请用地许可规划的主体资格,第三人是非法人机构,其申请时间是2013年8月12日,被告颁证的时间是2013年8月15日,被告在2013年5月31日就进行了批前公示,违反了程序规定;证据3-7因第三人不具备资格,提交的资料亦无效;证据8不是郑州市整体性规划的审批机关,超越职权;证据9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1991年583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分级管理的,被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超越了权限,该意见书是无效的;证据10不是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是内部文件,仅仅是意向通知,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和(2005)302号文件,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文件真实性没有核查,属于严重失职;证据11属于伪造的虚假报告,目前该环评报告已经提起诉讼,现在审理当中;证据12、13,按照被告颁发的选址意见书的时间到河南省国土厅的预审时间已经长达1年半的时间,2009年8月21日颁发的用地预审意见到2011年8月20日超过时效,用地许可文件已经作废,河南省国土厅在2011年11月21日又发了延期函,这两个文件是相互矛盾的;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第三人不具备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资格;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审查的证据10的虚假性、违法性,同时也能证明本案第三人不具备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严重失职;证据17、18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在未接到申请时就已经进行了公示,已经严重超越职权,并且违规。对法律依据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断章取义,法律适用不完整。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的证据分析认证:被告提供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该许可中引用法律的失误作出合理的解释,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7系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许可时所应当提交的资料,且该项目由第三人具体执行,其作为建设单位主体申请用地许可并无不妥;被告提供的证据8按照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批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被告审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超越职权;被告提供的证据9是《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因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2007年10月26日由被告给第三人办理的,根据1991年12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项目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由被告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超越职权,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0-15系被告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时第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在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前,可以作为被告办理用地许可的材料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6、17能够说明其所批许可用地的位置、界限,并进行了批前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被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审核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第三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资料及被告作出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虽然第三人的申请从证据上显示是在被告审批该用地许可批前公示之后,但在庭审时,第三人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行政行为的结果。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无异议;证据3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1、2无异议,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现在的状况。原告提供的1、2可以说明本案被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证据3可以说明原告与本案被诉行政许可项目相邻,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1-5同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6、7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两个法律法规证明了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选址意见书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对证据8-10真实性无异议,对投资体制管理的变更以及赋予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第三人具备主体资格;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合法合规;对证据12未质证,认为该环评报告正在诉讼当中;对证据13认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对证据14同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土地预审延期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16未发表意见;对证据17认为这是个内部文件;对证据18认为不是一个委托书,只是个内部文件。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第三人的证明目的。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5、13、14的认证意见本院在对原、被告的证据认证时予以了评价,在此不再赘述;第三人提供的证据6-11、15系办理用地规划许可适用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综合采纳;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2说明本案所涉环评报告批复已经过行政复议,并予以维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6-18在本案中结合其他有效证据综合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被告给第三人办理了(2007)郑城规址字第(015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审批位于农科路北、文博西路东红旗变电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法定附件。2008年2月28日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出了“关于下达2008年电力投资年度目标计划的通知”豫电计(2008)282号文件,其中附表5“2008年电网建设预备开工规模一览表”中显示有红旗输变电工程。2009年8月21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豫国土资函(2009)56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冬青110千伏等13个输变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其中提到“红旗220千伏变电站拟占用金水区农科院土地0.5542公顷,全部为耕地。项目用地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注明两年内有效。2009年10月23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09)357号文件,其中220kv红旗输变电工程,站址位于郑州市文博西路与金基路东南侧,现为农田,建设主变容量3×240MVA,220KV出线2回,110KV出线10回,全户内布置,占地面积7.59亩等等。在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因子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同意按《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并注明有效期五年。2011年11月21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豫国土资函(2011)67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220千伏红旗输变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延期的函”,同意220千伏红旗输变电工程用地预审意见延期至2012年8月21日。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建设包括220千伏红旗输变电工程等一批输变电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