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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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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原告许静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郑政(行复决)(2013)6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经过复议程序,但复议决定也是错误的;2、郑规地字第(410100201309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所有的房屋位置与被

原告许静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郑政(行复决)(2013)6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经过复议程序,但复议决定也是错误的;2、郑规地字第(410100201309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所有的房屋位置与被诉建设用地为东西相邻关系;3、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该块地2009年的时候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出让手续,不是农田而是建设用地,被告在2009年也为天骄华庭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辩称,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负责郑州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权。其次,被告核发的郑规地字第(410100201309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合法,材料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220千伏红旗变电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书面申请,委托手续、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电力公司关于下达2008年电力投资年度目标计划的通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00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冬青110千伏等13个输变电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220千伏红旗变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延期的函、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2011年第二批220千伏及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航测图等材料,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为其核发了郑规地字第(410100201309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发证前依法履行了公示程序。被告颁证行为的主体、内容及程序完全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被告核发的郑规地字第(410100201309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述称,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郑规地字第(410100201309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一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举行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用地许可为批前公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涉案选址意见书并未过期,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及附图(郑城规规(2007)52号),证明该项目在2007年已批复控制位置;2、“关于印发郑州市区220千伏红旗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豫电发展(2012)804号),证明红旗变电站完成了可研审查及批复;3、“关于下达2008年电力投资年度目标计划的通知”(豫电计(2008)282号),证明红旗变电站已批复投资计划;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2011年第二批220千伏及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豫发改能源(2011)2296号),证明红旗变电站等项目是按照相关程序经省发改委核准;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供电公司红旗变电站项目选址是按照相关程序并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核批准的;6、2005年3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证明项目选址意见书合法、合规办理;7、《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版本)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证明项目选址意见书合法、合规办理;8、《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证明红旗变电站项目根据国务院规定属企业自己决策投资,发改委仅负责核准的项目;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证明红旗变电站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属企业自己决策投资,发改委仅负责核准的项目;10、《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证明红旗变电站项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属企业自己决策投资,发改委仅负责核准的项目;11、《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证明供电公司红旗变电站项目用地规划证公示合法、合规;12、豫政复决(2013)389-4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所涉项目环评批复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合法有效;13、郑政(行复决)(2013)6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所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合法有效;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冬青110千伏等13个输变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豫国土资函(2009)56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220千伏红旗输变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延期的函”(豫国土资函(2011)679号),证明本案所涉项目经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预审;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证明本案所涉项目土地预审延期符合相关规定;16、郑政函(2012)5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证明郑州市电力布局专项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17、郑州电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图册,其中N023为本案所涉变电站位置;18、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下达2007年至2010年四年的电网建设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的通知,证明第三人项目的管理主体问题,属层级化管理委托。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