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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福智诉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上诉人赵福智上诉称:一、是6人团伙殴打上诉人,况且违法行为人逃跑现场,至今还有一人没有找到,不受结案时间限制,判决认定程序违法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对办案期

上诉人赵福智上诉称:一、是6人团伙殴打上诉人,况且违法行为人逃跑现场,至今还有一人没有找到,不受结案时间限制,判决认定程序违法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对办案期限进行规定,本案不存在超期问题。二、不存在《伤情鉴定结果》超时通知当事人问题。上诉人被殴打后,在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6人全部逃离现场,如果将《伤情鉴定结果》分批通知,6人有串供可能。另外,几次殴打都涉头部受伤。而且过去有脑震荡后遗症,本次加重了头部受伤。公安机关根据上诉人口头要求,待头部观察后再确认伤情合情合理,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负责,故不应认定公安机关违法。三、本案违法当事人的证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王俊芝是虚假陈述。根据证据陈述规则,不应采信。光头是王俊芝丈夫司机的亲戚,是被上诉人王俊芝间接雇佣人员,光头的证言指认了王俊芝参与殴打。赵福智也指认王俊芝参与殴打。司机王青峰承认到现场有6人,环卫工人为第三方也承认有6人,但几个人的询问笔录中仅有5人,始终没有第六人名字,证明第6人就是王俊芝。另外,环卫工人指认有三男三女参与群殴,但除张海珍、小静2个女同志外一直没有第3名女同志,实际上第三人就是王俊芝。从几个方面证言推定原则讲,王俊芝是虚假陈述,不在上班路上,而是违法行为人。四、公安机关对王俊芝异议进行了复核,一审认定没有复核是渎职证据。一是长达半年的两次询问笔录中,都对是否在上班路上进行了调查而且对单位考勤都进行了询问,不仅回答“不清楚”,更没有提供单位考勤证据。王俊芝无证据支持个人观点,公安机关无法复核,因此公安机关不存在“复核”过失问题。相反,双方都证明王俊芝殴打了上诉人,公安机关不能听信一个人,否定几个人的证词,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五、上诉人在对王俊芝丈夫举报期间遭到欧打,是对实名举报人的报复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殴打地点是交通厅大门口,是公开对实名举报人的报复行为,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第21号《行政判决书》。2、将本案移送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追究被上诉人王俊芝及其丈夫涉嫌报复举报人罪。

王俊芝答辩称:1、上诉人公安机关认定被上诉人违法的事实依据不足,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次的上诉状均显示与被上诉人有关的证据只有一个证人的未到庭证言且依据第三人的上诉状王俊芝在场是基于证言推定原则,所以结合两名上诉人的书面上诉状及相关证据,被上诉人违法的证据严重不足;2、上诉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多处严重违法,办案程序超期,仅仅是一个规章,是个部门规章,且部门规章不能优先于法律法规使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可经审批可延长,但未见到批准延长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规章并没有说可以超期办案,上诉人根本没有,或者说剥夺了被上诉人申辩的权利,前期的询问都是传唤,没有做出一个处罚告知,只有13年11月11日夜晚22点30分才签发了一个处罚告知,没有时间让我们陈述和申辩;3、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被上诉人案发时不在现场,公安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该法第六条也有相关的规定,相对人没有义务举证自己合法或违法,虽被上诉人没有上诉,但一审法院仍有几处错误,认定上诉人程序违法,我们没有义务证明或反驳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还存在其他的程序违法之处,如传唤两次用了同一个传唤证、没有通知家属、未加复核被上诉人不在场的意见、非法拘禁,但一审法院在没有发现上诉人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还存在非法拘禁,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可能做出影响人身自由的情况,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如果违反程序,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被上诉人王俊芝的住所地变更为郑州市金水区福禄街(东风南路与福禄路交汇处西北角奥兰花园)16号院10号楼23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