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和西平县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西平县政府2007年下发拆迁公告,以交通路向南延伸修路为由把其年产值1000多万元的公司全部拆除,违规划拨给鼎力钢杆有限公司,实属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其房屋及其他固定设施面积为8401.93平方米错误,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绝大部分地方都属于生产用地,如厂房、污水处理池、净化池、原料存放处、水泥地平等,总面积为20600平方米,应当依照该面积进行拆迁补偿。但一审判决却认定房屋面积为3315.67平方米,水净化处理池面积为2613.30平方米,水泥地坪面积为2472.936平方米,三项总计8401.93平方米,仅对水净化池、房屋等主要基础设施进行追加140元补偿,对其他部分不予追加补偿错误,实际面积为20600平方米,应依此面积计算赔偿数额。(三)、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主要是两台机器)经评估价值为467397元,西平县人民政府为安抚邵庄五组村民,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被迫同意将机器设备全部无偿划拨给邵庄五组。一审判决对价值46万余元的机器不补偿锗误。(四)、2006年11月西平县拆迁办和环城农村信用社联合通知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从此拆拆停停,一直末予补偿,直到2009年中旬停产近三年,应按照驻马店市政府的规定标准、对近三年的停业损失公平补偿。一审判决对三年的停产损失不予补偿错误。请求:1、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赔偿损失360万元。西平县人民政府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西平县政府作为本案被告适格和在对拆迁及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错误。1、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六名自然人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组建,于2006年1月进行公司登记注册,2006年1月2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是西平县政府所组建,与西平县政府没有关系。2、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由五名自然人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组建,不是西平县政府所组建,与西平县政府没有关系。3、西平县拆迁安置办公室不是西平县政府的办事机构,是西平县建设局的二级机构,股级规格,有西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为凭。西平县拆迁办系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代表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4、西平县人民政府不是拆迁人,也不是实际拆迁人。西平县政府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系由西平县建设局发布),没有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系由西平县建设局颁发),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系由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公司所签订),没有发布停业通知(停业通知系由西平县信用社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下发),没有组织、实施拆迁,没有委托实施拆迁(拆迁由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县政府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西平县政府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5、西平县建设局向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至2007年7月1日。由于拆迁难度较大,无法按期完成拆迁,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向西平县建设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书,西平县建设局批准延期至2009年6月25日。在此过程中,拆迁人已经获得延期批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错误。1、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不是拆迁相对人和拆迁对象,西平县政府没有对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下达停业通知,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所谓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与县政府无关。2、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公司与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所签《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不讲,单就协议本身来说,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己按协议约定足额领取了全部补偿款(1219031.20元),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好强纸业公司在己足额领取补偿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据。3、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不是一审判决所理解和认定的“按照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审判决以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为依据,援引、采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08)31号文件牵强附会。4、《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西平县人民政府完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西平县人民政府2007年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制定的《西平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其他补助费标准规定》(西政(2007)7号)在当时完全合法、有效。2007年依据该补偿标准对好强纸业公司计算各项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助费)合法、有据、有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驻政(2008)31号文件《关于重新调整驻马店市规划区内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共它补偿标准的通知》,仅适用于驻马店市规划区内,2008年2月29日以后的拆迁补偿,而不适用于各个县城,不适用于2008年2月29日以前的拆迁补偿。好强纸业公司为配合拆迁,已于2007年7月委托西平县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好强纸业公司投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资产价值共计1235882.60元。2007年7月是好强纸业公司认可的拆迁补偿计算基准日。此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08)31号文件尚未发布。一审判决引用2008年驻马店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及标准,计算2007年西平县的拆迁补偿费用,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显示,公司由6个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由在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的杨宝林担任。西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显示,公司由5个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由在县政府办公室任副主任的杨红旗担任。2008年5月26日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关于成立西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显示,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县政府注册成立,成立的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隶属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