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城市规划区内,其厂区房屋拆迁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西平县因城区交通路南段延伸工程需对道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地面附属设施进行拆迁,2007年3月19日,西平县建设局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人为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拆迁人为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西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前身,其与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均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组建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由西平县政府拆迁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故实际拆迁人应认定为西平县政府拆迁办。西平县政府拆迁办系西平县政府的办事机构,其代表西平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本次拆迁行为应认定为西平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西平县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适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不能直接组织房屋拆迁。西平县政府成立的拆迁办直接组织实施拆迁,行为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与答复。本案中,拆迁人未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其也未申请获得延期批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超过一年,拆迁事由已经变更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原拆迁许可证拆迁,存在违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原西平县好强纸厂厂房生产经营,其后又修建、扩建了厂房,购置了新的生产设备,因以上财产被拆除,其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因需拆迁被停产、停业,拆迁人应给予其适当补偿。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驻政(2008)31号文件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00-18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西平县政府拆迁办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支付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补偿费,违反了上述规定。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驻马店市政府发布的补偿标准范围对其停产、停业补偿费进行补偿,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新增资产价值经评估后,其与西平县政府拆迁办达成了补偿协议,其再要求赔偿机器设备及其它损失,不予支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三年的停产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依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水泥地坪己按规定每平方米补助40元符合上级规定。水净化处理池、房屋等主要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在每平方米已补偿40元的基础上,再追加补偿140元比较适宜,具体为,3315.67元×140元=464193.8元,2613.3×140=365862元,两项共计830055.8元。西平县人民政府应予补偿给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综上所述,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遂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1、确认西平县人民政府在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拆迁及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2、西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追加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补助费830055.8元。3、驳回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