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科大21-4#属C级危楼,该楼的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虽曾进行过加固处理,但房屋承建构建自然老化、墙体不同程度开裂造成房屋承载力下降,强度降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了公共安全和楼内居住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需要强制性拆除的危楼。市规划局鉴于21-4号楼所占地块的局限性及危楼改造的急迫性,虽然退让红线、绿化率及日照无法满足技术规范的一般性规定,但该楼系独栋单体楼房,其楼房占地面积及院内实际状况,并无多余其他土地可以利用。根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道路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一条: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退让、高度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鉴于21-4号楼存在位置的的局限性,市规划局对21-4号楼的规划总图的批准并不存在违反技术性规范规定的特殊需要,其批准21-4楼的规划总图时,也已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上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之后所做的21-4号楼平面总图的行政批复行为并无不当。21-4号危楼内的绝大多数居民已经搬至其他地方居住多年,危楼存在造成的损失已牵扯到公共安全和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危楼需要拆除重建的特殊背景与其它征收土地性质并不一样,加之楼房所占地块的局限性限制,四原告要求退让红线、绿化率及日照完全符合一般性规定无法实现,故讼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 杨 柳 |